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工信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,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,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。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,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,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。
 
  ICP备案是建立网站的重要前提,请您务必提高对备案工作的重视程度,将其作为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,不要使自己的网站处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状态,也请您积极配合备案工作,将备案工作落到实处,务必不能让有备案问题的网站遗漏。
 
  按工信部要求,凡新购主机必须先进行备案才能使用,如果不备案,将无法使用。对于已经在使用的主机,如工信部抽查出有备案问题的网站,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置,请用户务必确保您的网站已经备案成功。
 
备案所需资料(全部彩色,缺一不可,快递到:上海市共和新路3737号共和国际408室(地铁一号线彭浦新村站)
1). 营业执照原件正本彩色照片或扫描件
2). 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彩色照片或扫描件
3). 经办人近期彩色正面半身照片(800*600像素,背景颜色可以是红、白、蓝色)
4).真实性核验单(需用黑色签字笔填写)下载 并签字盖公章
5).信息安全管理协议(需用黑色签字笔填写)下载 并签字盖公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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